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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信息]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网-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信息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浏览/回复:47次/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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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我市自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此次税务登记换证采取国税、地税联合换发的方式,对同一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外资企业将使用统一的税务登记证。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于200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于200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于200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二、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须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须提供的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3、土地使用证件、租赁协议或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5、车辆行驶证、船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9、改组改制企业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10、国、地税局分别核发的旧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须提供的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2、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3、土地使用证件、租赁协议或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4、车辆行驶证、船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6、国、地税局分别核发的旧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以上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区别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到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凡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
(二)纳税人提交换证申请时,应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一式三份),同时填制《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三份),将税务登记换证前已开立的所有银行账号,一次性全部、如实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书面报告。各表格式样和填制说明,可登录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ddygs.net”或者东营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dydstax.dongying.gov.cn”,选择适用的表式下载、打印、填制,也可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后填制。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的,履行完声明作废程序后,再予以换发。
(四)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原营业执照已过有效期的纳税人,应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再按规定申请换发税务登记。否则,税务机关不予换证,并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五)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四、违法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逾期不改正、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咨询电话:12366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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