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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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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中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0X},区长。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杨培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1}销售处,住{地址:0}。
负责人{韩2X},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山、姜世文,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3X},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地址:1}。
上诉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口区政府)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2)沪铁中经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依据《工矿产品订货合同》(以下简称《订货合同》)、承诺函、《合作合同》、《合作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等证据认定:1998年8月17日,{公司1}销售处(以下简称销售处)与山东省东赢科工贸金色大厦指挥部(以下简称金色大厦指挥部)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销售处向金色大厦指挥部提供价值人民币 3,092,000元的钢材。同年8月21日,双方书面约定变更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后十日内结清全部货款,如不能按期结清货款,金色大厦指挥部将承担未履行部分的月12‰的滞纳金。同年9月 27日,金色大厦指挥部出具“收到条”,证实其收到钢材1,182.511吨,应付销售处货款人民币3,048,374.10元。同年12月7日,金色大厦指挥部向销售处出具“承诺书”,承诺于1998年12月10日前付人民币30万元,1998年12月20日付人民币100万元,余款在1998年 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承担对方损失。金色大厦指挥部于同年12月9日付款人民币30万元,1999年1月11日付款人民币5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 2,698,37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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